附件三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1.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2.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3.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註:
*
關於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的增減,請參閱:
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見文件一);
b.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1998年11月4日通過)(見文件二);
c.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2005年10月27日通過)(見文件三);
d.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見文件四);及
e.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見文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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