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這份文件提供了保證,確保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包括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香港居民的權利和義務、法治,以及其他範疇,維持不變。| Q1. 香港是否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除了防務、外交及其他根據《基本法》由中央負責管理的事務外,其他事務一概由港人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自治範圍內本身的事務,無須請示中央人民政府。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亦無須向中央人民政府上繳稅款。(《基本法》第二、十二至十七、十九、二十二、一百零六條) |
| Q2. 中央政府或內地省份曾否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事務? 沒有。香港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祖國後,享有高度自治。中央人民政府按照《基本法》,恪守"一國兩制"的原則和"港人治港"的承諾。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沒有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基本法》第二、十二、二十二條) |
| Q4. 獨立的司法制度有沒有受到任何干預? 沒有。香港的法院制度健全,並備受尊重,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基本法》第二、十九、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五、八十六條) |
| Q5. 香港原有的法律是否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並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基本法》第八、十八、一百六十條) |
| Q7. 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是否維持不變? 《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不變。香港繼續奉行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政策,資本、貨物、無形財產均可自由流動。港幣自由兌換。市民的生活方式保持不變。(《基本法》第五、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五條) |
| Q8. 香港人是否仍然享有各種自由? 《基本法》第三章給予香港人廣泛的人身自由的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基本法》第二十七至三十九條) 香港人擁有廣泛人身自由可見於以下事例﹕示威在香港經常可見;報章不時就政府的決定和政策提出意見及批評;香港人在這開放的社會各抒己見。 |
| Q9. 香港居民是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七日舉行,共有201名候選人參選。地方選區投票人數達152萬,佔地方選區已登記選民的45.2%。30名議員透過五個地方選區產生,而另外30名議員則由28個功能界別產生。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 |
| Q1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否仍然全權制定本身的財政和經濟政策,並保障貨物、財產和資本自由流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繼續自行制定經濟政策;獨立管理它的財政事務;自行擬備財政預算;發行可自由兌換的港幣;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保持低稅率的簡單稅制;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資金的流動;保持自由港地位;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和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基本法》第六十二、一百零六至一百一十九條) |
| Q13. 外國企業是否仍能在香港自由營商? 是。香港歡迎及鼓勵外國企業在香港營商,並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黃金、證券和期貨等可自由買賣。《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香港自由港地位並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條) |
| Q14. 香港是否仍然是方便旅客或世界各地經商人士出入的地方? 當然是。香港在出入境管制方面享有自主權。香港沿用本身的出入境條例和程序,並繼續實施寬鬆的簽證政策。截至2009年5月,已有超過130個國家和地區同意給予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或享受有落地簽證的安排。(《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五十四、一百五十五條) |
| Q15. 中文是否《基本法》規定的唯一正式語文? 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基本法》第九條) |
| Q16. 按照《基本法》,駐港人民解放軍在香港擔當什麼角色?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而駐港人民解放軍則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但不會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基本法》第十四條) |